索 引 号: | 01294851X/2021-124244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0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社区矫正执法回避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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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于2021年9月18日印发了《江苏省社区矫正执法回避管理规定(试行)》(苏司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明确执法事项、细化执法行为,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完善刑事执法责任体系,创新执法管理措施,在确保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同时,加大履职保护的有力抓手。三是强化治建并举,把解决突出问题和建章立制统筹起来,提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质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章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等有关回避的规定制定。
三、《规定》制定的过程
2020年4月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讨论起草了《规定》初稿,在征求并吸纳各设区市意见后,5月在盐城地区先行试点。2021年6月,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试点的情况,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规定》进行了修订。7月以省司法厅名义印发通知,再次征求各设区市意见,并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和网上反馈的意见,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处法制审核后,根据省司法厅主要领导批示,又征求了省司法厅领导、有关处室意见,再次予以较好吸收修改,送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回避的执法事项。参照司法解释及有关规章中回避的规定,明确社区矫正执法回避适用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日常监督管理审批、病情诊断检查鉴别、奖惩以及其他执法事项。
(二)明确了执法回避的三种情形。分别是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依职权回避。
(三)明确了执法机关的告知义务。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时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并告知其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名单。
(四)明确了当事人对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救济权。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社区矫正机构驳回申请回避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申请被驳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核。
(五)明确了对回避决定前执法行为和相关法律文书的效力判定。规定回避决定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停止的执法事项和作出回避决定后的禁止行为;对在回避决定前制作的法律文书、取得的证据、相关执法行为是否有效,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六)明确了执法回避的法律责任和参照适用人员的范围。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明确除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适用执法回避的工作人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