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51X/2020-77714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其他 |
发布机构: | 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0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216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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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等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全市法院、检察院明确“实习律师”工作范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实习律师概念及工作内容的有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未对实习律师法律地位和执业权利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作为实习人员,并没有律师执业证书,按规定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关于实习律师的概念及工作内容在《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了实习律师禁止性行为,其中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实务训练的主要内容:(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实习人员水平和能力的实务活动。
目前,为避免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执业,欺骗当事人,律师协会各类文件以及实习证均定义其为“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以与执业律师区分。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将实习律师归类为律师助理: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以实习人员从事诉讼代理及辩护训练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恰恰反应了实习人员可以律师名义从事相应活动,其禁止的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相应活动。
二、明确实习律师工作范围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是实习律师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我国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均无“实习律师”的表述,“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使用的表述是“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规定使用的表述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见,实习律师仅是一种习惯称谓,并非法律用语。
二是实习律师无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资格。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无实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以民事诉讼为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此处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也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律师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无诉讼代理人资格,亦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三是实习律师的执业权利缺少制度支撑。实践中,实习律师参与诉讼、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行使诉讼权利的依据不足。“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同时,该《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三、相关提案的答复
(一)友邻地区实习律师工作情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对深圳市律师协会的答复意见中也再次强调:“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答复同时认为:“实习律师受委托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等是可以的。”
基于前述规则理解差异,部分地区制定了相应规则。如2016年4月,陕西省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可以根据律师需要,凭相关证明材料代为立案。2017年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可以根据律师需要,凭相关证明材料代为立案、代为提交领取法律文书。” 2017年7月《山西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可以根据律师需要,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代为立案。”
(二)市检察机关范围内就实习律师办理业务情况。我市检察机关接待实习律师申请独立办理业务数量较少,2019年1月-2020年5月共计约10余件,申请内容主要集中在实习律师申请独立阅卷。
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也不是当然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因此,实习律师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成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见,案卷材料开放的对象是辩护律师及经检察院审核许可的律师以外的辩护人。
阅卷权是律师获取辩护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实习律师除特殊情况下,没有成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因此实习律师独立行使阅卷权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目前实习人员在代理和辩护活动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1、进入法庭不能和指导律师一起走免检通道;2、到相关部门查询、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务性工作受到限制;3、到法院立案,有时会受到限制;4、实习律师出庭发言是否限制。
下一步,以本次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实习律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需求,梳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定位、工作范围及权利义务。对于法律、司法解释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全市法院将严格执行,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单独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参加庭审活动时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以及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可以以相应的身份独立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活动。对于上级法院有明确指导意见的,市院将加强对各基层法院的指导,如允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对于法律、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如允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使用律师专用通道、单独阅卷等,有关部门将在现有制度框架范围内,充分研究讨论,开展合规、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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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