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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立法意见公开征集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6-15 17:19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司法局即日起就市政府制定的《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716日前可通过南京司法局网站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在线提交地址http://sfj.365062.xyz/hdjl/jcxx/),或邮寄至市司法局(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江东中路265A510室)。
               联系处室:立法处
               联系电话:025-68786927 传真:025-68789311(自动)
              
        附: 1、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起草说明

        市司法局           
                
         2020615日    


        附件1:


        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的领导】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四条【规章制定原则】 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规章项目提出及起草,具体工作由其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组织。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政府承担行政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规章制定计划;

        (二)督促、指导规章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起草工作;

        (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

        (四)负责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五)完成规章的清理工作。

        第七条【规章制定的事项范围】 规章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且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行制定规章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对制定规章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公众参与】 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评估等。市政府立法部门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立法基层联系点,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年内可以公布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第十条【规章项目申报和建议】 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计划的申报项目或者立法建议。同时通过走访基层单位、立法基层联系点以及在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交的规章制定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表、调研论证报告(立法前评估报告)。调研论证报告(立法前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申报正式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规章草案起草稿文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立法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直接提出建议】 市政府立法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制定规章项目,或者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条件】 纳入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规章制定权限范围;

        (二)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合法、必要、可行。

        第十三条【项目论证】 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对规章制定的申报项目和立法建议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联合论证。

        规章制定的申报项目和立法建议论证,主要围绕规章制定的必要性、规章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开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定规章的;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四)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规章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六)存在行政管理需要,但能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

        (七)其他不适宜制定规章的情形。

        第十四条【计划审议与公布】 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批准后由市政府公布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间。

        年度计划应当与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和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计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计划实施】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进度安排。

        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十六条【计划调整】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需要增加规章项目或者年度计划中的调研项目需要转为正式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报、研究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 规章由申报该项目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具体负责起草;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不同单位职能或者内容复杂的规章,可以确定由申报该项目的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起草,也可以成立联合起草工作小组起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可以由市政府立法部门直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市政府立法部门也可根据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组织起草,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充分配合:

        (一)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或者其他综合性较强的规章;

        (二)实施本市重大改革决策或者重大规划的;

        (三)涉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

        (四)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但牵头起草或者联合起草有困难的;

        (五)市政府明确由市政府立法部门起草的。

        第十八条起草机制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规章起草小组,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共同承担起草任务,并可吸收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等参加。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落实立法工作经费,明确职责和完成时间,确保按照年度计划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

        第十九条委托起草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起草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并与受托人按照相关规定签定委托起草协议。

        第二十条【技术规范规章制定应当符合政府规章起草技术规范的要求,体例规范,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试行办法”。

        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一条【听取意见起草单位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重点审查论证 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涉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咨询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重大法律、专业技术等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机关、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工作者、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代表进行论证;有较大争议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就争议事项开展评估。

        第二十三条【举行听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进行。

        起草单位举行听证会,应当告知市政府立法部门派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充分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章,起草单位应充分征求该部门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风险评估 起草的规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等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解决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写入规章草案。

        第二十六条【报送材料 起草单位应当在计划审议时间的6个月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及其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下列其他有关材料,并抄送市政府立法部门:

        (一)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

        (二)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包括对部门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及理由,公开征求、书面征求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等;

        (四)咨询意见,论证、评估报告;

        (五)听证会笔录、听证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的,还应当提交审查评估结论或者其他相关审查意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和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市政府立法部门。

        第二十七条【送审稿内容 规章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注释稿要求 规章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一条的条序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关键词;

        (二)在每一条文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政策文件,列明依据的标题、文号及具体内容;

        (三)在重点条文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拟定的理由、所涉及的工作现状、外地的经验做法、拟作出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对应注明原规章的条款及具体内容。

        第二十九条【起草说明 起草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三)起草的基本经过;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及其依据;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六)外地同类立法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提前介入在规章送审稿起草过程中,市政府立法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一条【审核签署 起草单位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起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共同起草的,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审查

        第三十二条【材料审查 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对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5日内补正。

        第三十三条【审查内容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拟确立的制度和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开展调查研究,参与修改,并负责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缓办退回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立法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制定规章涉及的主要领域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已经或者将要制定、作出调整的;

        (三)重复上位法规定,解决本地实际问题针对性不强,没有制定必要的;

        (四)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或者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

        (五)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应当举行而未举行立法听证会的;

        (七)上报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报送材料要求,未按规定补正的;

        (八)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或者重大行政决策等重要事项,事先未经市政府确定的;

        (九)不宜继续审查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立法部门对规章送审稿决定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的,应当书面告知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征求意见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组织、专家学者等各有关方面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对规章草案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时间要求回复市政府立法部门,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市政府立法部门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三十六条【立法联系点市政府立法部门建立并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市政府立法部门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对年度计划项目和规章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建议,收集相关社会公众对规章实施情况的反映,开展立法调研、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论证咨询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充分协调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市政府立法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经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充分予以尊重;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立法部门的意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九条【草案及说明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认真归纳整理、研究处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采纳的予以采纳,不能采纳的说明理由。对社会公众反映集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反馈采纳情况。经与起草单位协商,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提请审议 市政府立法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后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

        审议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在30日内安排审议。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审议通过规章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起草说明、审查报告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市政府立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规章审查说明。

        与规章草案有关的机构或者部门应当指派其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事先熟悉规章草案的相关内容,并携带本机构或者部门向市政府立法部门出具的最终书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签署退回规章草案审议通过后,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作出的决定,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草案未通过会议审议的,根据会议意见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或者撤消该项目。

        第四十四条【公布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四十五条【施行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等法定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和备案、评估和清理

        第四十六条【解释情形】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涉及规章条款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规章实施部门负责说明。第四十七条【解释程序】规章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解释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规章实施机构或者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提交政府立法部门审查;(二)政府立法部门参照规章审查程序对解释意见进行审查,形成规章解释草案;(三)规章解释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政府立法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提出规章解释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十八条【备案】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政府立法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备案。第四十九条【配套规定制定】规章明确要求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配套规定的,有关机构或者部门最迟应当在规章施行之日起1年内作出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机构或者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第五十条【立法评估】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实施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开展立法评估,必要时,政府立法部门可以组织规章实施机构或者部门开展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

        (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章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实施满3年,其他规章实施满5年的;

        (五)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政府立法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以及完善配套制度的重要参考。因上位法调整或者紧急情况需要修改规章的,经政府立法部门审查,可以不开展立法评估。

        第五十一条【评估内容及要求】规章实施机构或者部门组织开展规章立法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政府立法部门。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等规范性评价,对规章的社会知晓度、满意度等实效性评价,以及针对规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具体对策建议等内容。

        规章立法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律师事务所等实施。

        第五十二条【规章清理】本市每五年组织一次对规章的全面清理,并根据国家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对规章的专项清理。清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在施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并抄送政府立法部门:(一)与新制定的上位法抵触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废止的;(二)规章内容已经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替代的;(三)制定规章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的内容不合理或者难以执行的;(四)经评估、清理认为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其他情形;(五)其他应当全面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政府立法部门可以在必要时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按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十四条【修改、废止形式】全面修改规章,适用规章制定程序。对不改变立法原则、基本思路和主要制度设计进行简易修改的规章,起草责任单位可以直接提出草案送审稿;对拟废止的规章,起草责任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废止规章的请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参照执行】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和决定,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日起施行。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人民政府2003113日发布的《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起草说明


        根据2020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安排,市司法局起草了《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具体起草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2015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实施,在立法体制、工作机制和立法程序等方面对立法法作了许多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规定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举措。20185月,新修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规章制定程序。 20193月《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施行,对规章制定程序进一步细化完善。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对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视,更加强调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我市政府立法程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也面临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立法固化完善。200331日起施行的《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政府令第211号),在规范我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证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推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修改,有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合当前立法的需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要求,适应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保证法制统一,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必要对原《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211号)进行全面修改。

        市司法局于2019年底启动了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立法法》和《条例》有关规定,参考北京、上海、广州、青岛、西安等外市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梳理和固化政府立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形成初稿。

        二、制订《条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三、起草经过

        一是制定立法计划。市司法局于2019年征求立法项目期间,将《365bet亚洲版登陆首页_365封号余额怎么办_365bet-亚洲版官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申请列为2020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最终列为正式立法项目。今年初,市司法局制定了立法工作推进计划表,明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工作进度安排等事项二是深入立法研究。起草初期,认真收集上位法以及各地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相关立法资料,汇编近年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资料,梳理本市在规章制定程序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的问题。原计划赴上海、广州等最新出台规章制定程序方面规定的城市调研,因疫情采取电话沟通联络的方式进行。三是认真撰写修改。5月份形成初稿后,成立审查修改小组,集中修改多次。召开相对人论证会,并在网上征求公众意见。

        四、《规定》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7章共56条,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和备案、评估和清理与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制定规章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加强党的领导、规章制定原则、政府职责、主管部门职责、规章制定的事项范围以及公众参与等内容。由于规章制定要求高涉及部门多,重点规定了市政府的领导地位和市政府立法部门的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同时为保障规章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着重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

        第二章为立项,主要包括规章计划制定、项目申报、项目条件、项目论证、计划审议与公布、计划实施和调整等内容。为保障立法项目的成熟度和可行性,重点对立项的条件和论证过程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起草,主要包括起草单位和机制、委托起草要求、规章技术规范、重点审查论证内容、听取意见、举行听证、充分协调、风险评估、报送材料、送审稿内容、注释稿要求、起草说明、提前介入和审核签署等内容。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规章注释稿方面的内容,以保证规章送审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章为审查,主要包材料程序上审查、审查内容、缓办退回、征求意见、立法基层联系点、论证咨询、充分协调、草案及说明、提请审议等内容。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缓办退回的具体情形,以及立法基层联系点的相关内容,同时在征求各方意见和协调各部门意见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第五章为决定与公布,主要包括审议通过、起草说明和审查报告、签署退回、公布、施行等内容。新修订的规定对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和审查报告具体汇报单位进一步做了明确,同时对参会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六章为解释和备案、评估和清理,主要包括解释情形和程序、备案、配套规定制定、立法评估内容及要求、规章清理情形及修改和废止等内容。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规章评估的具体内容,同时对规章清理的内容进一步做了细化。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包括参照执行、施行日期等内容。